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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襄阳华侨城文旅示范区一区一期支路工程(南区)(项目名称)已由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襄经开经服发【2020】54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 襄阳华侨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 襄阳华侨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深圳市海德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襄阳华侨城文化旅游示范园区内。
建设规模及项目概况:道路全长2109.89米,其中大成路(K0+025~0+546)521米,甲第路(K0+027.358~0+523.482)497米,天樾路(K0+025~327.542)303米,天鹅堡路Ⅰ段(K0+016.517~0+494.306)477.79米,天鹅堡路Ⅱ段(K0+549.806~0+862.237)312.431米。道路宽度15米,机动车道宽度8米,人行步道宽度两侧各3.5米。
其他: / 。
2.2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具体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既有砼便道的破除及建渣外运,场地清表及腐殖土外运,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沟工程、通信管沟工程、交通绿化工程及附属工程等相关工程。(详细工作内容以清单、图纸及发包人划定的施工边界为准)。
标段划分: / 。
计划工期: 421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0年10月20日开始,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2月15日。
合同估算价:约3200万元。
2.3 其他: / 。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近五年(2015年8月至今)完成过1 项合同额3000万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类似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3各申请人可就本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通过资格审查后参加相应标段的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评审制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3名,且不多于9名(含)时,确定全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名时,采取评分排名方式由高到低选择前9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申请资格预审者(若为联合体申请,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选择相应的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http://119.36.80.62:8081/TPBidder/login.aspx),进行注册登记(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导航—主体注册须知—交易主体注册办事指南), 并办理 CA 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导航—CA 及电子签章—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指南)。
5.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0年8 月 25 日至 2020年 8 月29 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申请标段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联合体申请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
5.3凡有意参加投标报名的申请人需随时关注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本项目的澄清或补充通知。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现场递交: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2020年9 月4 日9:00时)前,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湖北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襄阳市人民政府网、襄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襄阳华侨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襄阳市东津新区
联系人: 李桥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海德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襄阳樊城区丹江路璞金公寓二单元701室
联系人:裴浩瀚
电话:******
备注: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